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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第二條申請案經書面審查通過後,主管機關應核發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核准 證明文件,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統一編號。 二、營業地址。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四、核准證號及核發日期。 五、核發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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