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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疫苗製造或輸入均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 定申請逐批查驗合格且黏貼合格封緘。但因緊急防疫需要時,中央主管機 關得簡化相關檢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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