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屠宰衛生檢查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檢查時數以屠宰場依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第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申請預定屠
宰作業時間認定之,超過規定時數為收費時數,應繳納屠宰衛生檢查費。
前項檢查時數,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折抵,其折抵時數以每一放
假日八小時為限:
一、上班日未申請屠宰衛生檢查,該日規定時數得折抵當週任何單一放假
    日之檢查時數,且一週以二日為限。
二、連續假期調整為上班日未申請屠宰衛生檢查,該日規定時數得折抵全
    年任何單一放假日之檢查時數。
三、上班日有申請屠宰衛生檢查而未使用完畢之規定時數,不得用於折抵
    。
前項所稱放假日,指辦公日曆表所定之放假日及經直轄市、縣(市)政府
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發布停止上班之上班日。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檢查時數以屠宰場申請預定屠宰作業時間認定之,超過規定時數
    為收費時數,應繳納屠宰衛生檢查費,爰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
三、明定屠宰場每一放假日折抵之檢查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並列為修正
    條文第二項且分三款規定,其說明如下:
    (一)上班日未申請屠宰衛生檢查,該日規定時數得折抵當週任何單
          一放假日之檢查時數,因放假日一週正常為二日,折抵放假日
          之檢查時數一週以二日為限,爰列為第一款。
    (二)連續假期調整為上班日,且未申請屠宰衛生檢查之規定時數折
          抵方式,爰列為第二款。
    (三)屠宰場於上班日有申請屠宰衛生檢查而未使用完之規定時數,
          因每名屠宰衛生檢查人員每日出勤其成本至少為八小時,故未
          使用完畢之規定時數,不得用於折抵,爰列為第三款。
三、上班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發布停止上班者,屠宰衛生檢查人員依法可不予出勤,為放假日,爰
    列為修正條文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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