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執勤犬服務年限為四年,政府部門得視其健康情形及執勤屬性予以延長,
最長不得超過七年。
前項服務年限自執勤犬依政府部門所定有關派勤作業基準規定,可開始執
勤時起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