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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執勤犬服務年限為四年,政府部門得視其健康情形及執勤屬性予以延長, 最長不得超過七年。 前項服務年限自執勤犬依政府部門所定有關派勤作業基準規定,可開始執 勤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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