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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機構、委辦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辦理本辦法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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