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裁決委員:
一、經褫奪公權宣告尚未復權。
二、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受一年以上有期徒之宣告確定。但過失犯或諭知緩刑宣告者,不在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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