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29日

條文關聯

  會員或會員代表接受委託代表出席時,應先辦理親自簽到,並出示身分
  證明,經核對會員或會員代表名冊無誤後,領取出席證。
  受託人持出席證及繳交委託書辦理受委託簽到後,始得領取委託出席證
  。
  出席證與委託出席證應區分顏色印製,分別書明會員或會員代表姓名及
  委託人姓名,委託出席者應按簽到先後次序編號。
  辦理受委託簽到時,會員或會員代表重複委託多人出席會議者,所有同
  一會員或會員代表重複之委託均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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