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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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29日

制定依據

1. 工會法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
  開會;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不得議決。但前條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不得議決。
  會員或會員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
  表出席,每一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
  三分之一;其委託方式、條件、委託數額計算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員代表委託代表出席時,其委託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外,並僅得委託所屬工會或各該本業之其他會員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