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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標準所稱輕工作,指僅以坐姿或立姿進行手臂部動作以操縱機器者。所稱中度工作,指 於走動中提舉或推動一般重量物體者。所稱重工作,指鏟、掘、推等全身運動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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