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升降機結構部分使用之材料,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
  ,或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鋼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耐蝕鋁合金等材
  料,不在此限:
  一、CNS 575規定之鋼材。
  二、CNS 2473規定之SS330及SS400鋼材。
  三、CNS 2947規定之鋼材。
  四、CNS 4269規定之鋼材。
  五、CNS 4435規定之STK400、STK490或STK540鋼材。
  六、CNS 4437規定之十三種、十八種、十九種或二十種鋼材。
  七、CNS 7141規定之鋼材。
  八、CNS 13812規定之鋼材。
  前項結構部分不包括梯子、護圍、護罩、其他非供人員或貨物升降之支撐部分及機械部分
  等。
  升降機之支持樑、導軌、拉條及非工程用升降機之搬器等使用之材料,不受第一項規定限
  制。
  工程用升降機搬器之底板材料,得使用木材。但使用木材時,不得有影響強度之裂隙、蛀
  蝕、節疤或木紋纖維傾斜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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