傭工介紹所設立時,應具傭工介紹所開業申請書,經主管官署發給許可 證,始得經營傭工介紹所。 凡在本規則公佈以前開設之傭工介紹所,應於本規則公佈後二個月內, 向主管官署補行申請登記,發給許可證,逾期不申請者得令其停業。 傭工介紹所須備傭工名冊,記載傭工姓名、年齡、籍貫、特長及經歷等 事項。 傭工介紹所須規定每日之洽業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