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部為提高傭工介紹效能,健全傭工介紹組織,增進傭工福利起見,
特制定傭工介紹所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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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以介紹男女傭工為業務者,概稱傭工介紹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
依本規則辦理。
前項傭工介紹所,應受主管官署之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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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主管官署,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院轄市為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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傭工介紹所設立時,應具傭工介紹所開業申請書,經主管官署發給許可
證,始得經營傭工介紹所。
凡在本規則公佈以前開設之傭工介紹所,應於本規則公佈後二個月內,
向主管官署補行申請登記,發給許可證,逾期不申請者得令其停業。
傭工介紹所須備傭工名冊,記載傭工姓名、年齡、籍貫、特長及經歷等
事項。
傭工介紹所須規定每日之洽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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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官署於接到申請書後應迅速審核公佈,屬於縣市政府者應呈報各該
省社會處備案,屬於院轄市社會局者應轉報社會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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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設立傭工介紹所:
一、有動產或不動產價值在五萬元以上,而有志從事職業介紹所工作者
。
二、在初中以上學校畢業具有職業介紹能力者。
三、平素熱心社會公益事業足資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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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經營傭工介紹業務:
一、褫奪公權者。
二、受破產宣告而未復權者。
三、禁治產者。
四、吸用鴉片或其他代用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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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介紹傭工,僱主得先試用三日,經雙方同意定工後,傭工介紹所得收
取介紹費,其數額由當地主管官署斟酌當地情形核定之,但不得違反下
列原則:
一、傭工介紹所收取介紹費其數額不得超過傭工第一個月工資之半數。
二、介紹費由僱傭雙方平均負擔,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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傭工介紹所,除收取前條規定之介紹費外,不得收受類似報酬之餽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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傭工介紹所介紹傭工得業後,如傭工有盜竊行為致僱主因而蒙受損失時
,傭工介紹所應負查尋或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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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無妥保及因劣跡退工之傭工不得為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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傭工介紹所歇業時,應於七日前呈報主管官署,並將許可證呈繳註銷,
遷移住址時,應即日呈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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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繼續辦理傭工介紹工作滿兩年以上著有成績者,得由主管官署呈請社
會部予以獎勵或由主管官署直接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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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公佈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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