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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審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聯合辦理訓練費用,指左列職業訓練之 費用: 一、二個以上事業機構共同辦理員工之職業訓練。 二、事業機構提繳費用,供同業公會統籌辦理之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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