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工作時間、日數及休息,應依下列原則訂定:
  一、每月工作日數不得超過二十二日,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
  二、每日工作時間為八小時。用人機關(團體)於必要時,得調整每日
      工作時間至十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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