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工作,其工作內容
如下:
一、家庭幫傭工作:在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
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二、機構看護工作:在第十五條所定之機構或醫院,從事被收容之身心障
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
三、家庭看護工作:在家庭,從事被看護者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
十六條規定,被看護者凡年齡滿八十歲以上,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
護工作,被看護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爰酌修第三款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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