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非以入國工作為主要目的之國際書面協定,其內容載有同意外國人工作、
人數、居(停)留期限等者,外國人據以辦理之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
。
前項視為工作許可之期限,最長為一年。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