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施標準及獎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2日

條文關聯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空間、設施及交通情況應顧及無障礙環境及身心障礙者特殊需要。
  二、設備材質、轉角、樓梯、陽臺、門窗及電梯等應符合安全設計。
  三、建築物之採光、通風等設備應充分考慮清潔衛生條件。
  四、配合社會經濟及科技之進步,隨時充實各項設備,提昇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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