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按摩:指運用輕擦、揉捏、指壓、扣打、震顫、曲手、運動及其他
      特殊手技,為他人緩解疲勞之行為。
  二、理療按摩:指運用按摩手技或其輔助工具,為患者舒緩病痛或維護
      健康之按摩行為。
  三、按摩業者:指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之工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