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環境部擔任之。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秉承召集人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副執行
秘書二人襄助之,均兼任。
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環境部及各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兼辦之,均受執行
秘書之指揮監督。
〔立法理由〕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爰修正第一
    項及第三項之機關名稱。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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