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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輪胎業者得依左列方式執行廢輪胎之回收工作: 一、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回收。 二、設置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回收。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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