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輪胎業者得依左列方式執行廢輪胎之回收工作:
  一、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回收。
  二、設置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回收。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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