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
  提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行政院副院長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之決議
  ,綜理本會事務及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會委員由有關部會首長、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全國性企業經
  營者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
  本會委員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改派之:
  一、部會首長因職務關係派充,而職務異動時。
  二、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或全國性企業經營者之代表重新指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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