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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6日
制定依據
1.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中華民國092年10月08日
第四十條
合作社經查明罷免申請書簽署人有不實者,或於向合作社提出罷免申請 書之日起三日內,經原簽署人申請撤回簽署者,應即剔除;其因剔除致 不足法定人數時,應於收到該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退還,並副知主管機 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