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除位於澎湖、金門、連江縣外 ,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每滿一百人應有原住民一人: 一、約僱人員。 二、駐衛警察。 三、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四、收費管理員。 五、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 前項各款人員之總額,每滿五十人未滿一百人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 及公營事業機構,應有原住民一人。 第一項各款人員,經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列為出缺不 補者,各該人員不予列入前項總額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