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為順應國內外科技發展實務及趨勢,得調適相關金融法令規定,
以利創新之科技或經營模式運用於金融市場或創新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於市
場提供。
〔立法理由〕
鑑於傳統金融商品或服務模式下之規定,對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創新之金
融商品或服務可能形成阻礙,爰明定主管機關得順應國內外科技發展實務
及趨勢,調適相關金融法令規定,如法規之放寬、提供業務經營之彈性,
或降低經營特許金融業務之門檻條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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