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條文關聯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依本會指定之方式提出當年度資
通安全維護計畫。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之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會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
護計畫者,應於收受本會通知後,依本會指定之方式及時間提出。
〔立法理由〕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特定非公務機關應訂定
、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為確認本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
全維護計畫訂定情形,故於本條明訂其應依本會指定之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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