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依本會指定之方式提出當年度資 通安全維護計畫。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之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會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 護計畫者,應於收受本會通知後,依本會指定之方式及時間提出。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特定非公務機關應訂定 、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為確認本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 全維護計畫訂定情形,故於本條明訂其應依本會指定之方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