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2日

條文關聯

  財政部於監管或接管時、得指派或委託適當機關(機構)為監管人或接
  管人,執行監管或接管職務。
  監管人或接管人為執行前項任務,得遴選人員或報請財政部派員或調派
  其他機關(機構)人員,組成監管小組或接管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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