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業務紛爭調處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當事人因爭議事件申請調處,應以書面具名為之,並依他造人數提出副本
。
前項書面係指以文書、傳真、電報、電子郵件或其他類似之方式。
第一項書面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姓名、性別、聯絡地址、聯絡電話、年齡、身分證編號、電子
    郵件信箱。(申請人為法人時,僅需填具法人名稱、代表人、聯絡地
    址、聯絡電話、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編號)
二、他造當事人、名稱、聯絡地址。(法人需加代表人姓名)
三、申請調處之事由。
四、認為較合理的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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