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爭議事件申請調處,應以書面具名為之,並依他造人數提出副本 。 前項書面係指以文書、傳真、電報、電子郵件或其他類似之方式。 第一項書面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姓名、性別、聯絡地址、聯絡電話、年齡、身分證編號、電子 郵件信箱。(申請人為法人時,僅需填具法人名稱、代表人、聯絡地 址、聯絡電話、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編號) 二、他造當事人、名稱、聯絡地址。(法人需加代表人姓名) 三、申請調處之事由。 四、認為較合理的解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