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與期貨結算機構為進行不同交易市場間之監視,得與本國或外 國相關交易所、機構,簽訂有關市場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 項之合作協定。 前項協定之簽訂或修正,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與本國或外國交易所、機構進行第一項市場資 訊交換或協助調查,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配合主管機關之改隸及管轄權變更,將第二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 員會」及第三項「本會」修正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