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市場監視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期貨交易所與期貨結算機構為進行不同交易市場間之監視,得與本國或外
國相關交易所、機構,簽訂有關市場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
項之合作協定。
前項協定之簽訂或修正,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與本國或外國交易所、機構進行第一項市場資
訊交換或協助調查,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立法理由〕
配合主管機關之改隸及管轄權變更,將第二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
員會」及第三項「本會」修正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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