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業務委員會組織細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委員任期為一年。但經董事會同意變更,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者,不在
  此限。
  委員得連任二次,各代表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委員人數
  之二分之一。但本公司代表不在此限。
  委員出缺時,由原選之候補人員遞補,如原選無候補人員或候補人員不
  足時,再另行補選,其遴選方式依第三條規定辦理。補缺委員之遞補,
  不得違反前項規定,其任期為前任委員賸餘任期。
  委員任期屆滿時,應履行其職務至新任委員到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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