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業務委員會組織細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所有條文

  本組織細則依期貨交易法第五十五條準用第三十八條、期貨結算機構管
  理規則第二十六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結算業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刪除)。
  二、(刪除)。
  三、得視結算會員財務、業務狀況,建議董事會調整部位限制之範圍。
  四、審閱結算會員之財務、業務相關資料,並得依審閱結果,提出建議
      。
  五、對下列事項提出建議:
  (一)結算會員資格申請案。
  (二)結算會員受託為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結算交割業務之申
        請案。
  (三)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增繳交割結算基金金
        額。
  (四)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動用未違約結算會員交割結
        算基金支應金額之分擔比例。
  (五)依本公司結算會員資格標準第四、五、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
        規定結算會員辦理交割結算業務後,應按本公司訂定之提撥方式
        及金額繳存交割結算基金。
  (六)其他與結算業務相關之業務規章。
  六、審閱結算保證金運用情形,並得依市場整體風險狀況之評估,建議
      董事會調整結算保證金。
  七、審閱交割結算基金之繳存、保管及運用:
  (一)交割結算基金之收支明細及運用情形。
  (二)違約事件中,交割結算基金之支應、追償與撥補情形。
  (三)(刪除)。
  (四)交割結算基金發還事宜。
  (五)交割結算基金所生之利息,扣除其所需費用及稅捐後,半年結算
        後發還結算會員。
  八、(刪除)。
  九、(刪除)。
  十、期貨市場發生緊急狀況,嚴重影響期貨交易流動性之虞者,建議結
      算價格了結期貨交易契約。
  十一、其他有關結算業務之諮詢、聯繫及協調事項。

  委員會置委員九人,依下列方式提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一、在本公司交易之結算會員代表六人、候補人員六人,由各結算會員
      指派該公司人員一人代表,互選後提名。
  二、代表公益之專家學者二人及本公司人員一人,由總經理荐請董事長
      提名。
  前項第一款互選後提名之代表,不得改派他人擔任。

  結算會員代表所屬公司最近一年內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受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至四款或期貨交易法第一
      百條第一項二至四款所為之處分。
  二、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其章則所為停止或限制買賣。
  三、經本公司依章則所為暫停或停止結算交割業務,或有未能持續符合
      結算會員資格標準之情形。
  結算會員代表除不得有受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及期貨交易法所為之
  處分及期貨交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情事外,並應具備下列
  資格之一:
  一、曾任期貨、證券或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職
      以上或相當職務者。
  二、曾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經理以上
      職務者。
  三、曾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副總經理
      以上職務者。
  四、曾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總經理以
      上職務者。
  五、期貨機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機構經理以上或同等職
      務者。
  六、具備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具有事實足資證明其
      具備期貨相關專業知識,可健全有效經營期貨業務者。

  本公司聘任代表公益之專家學者,係指具有會計審計、財務金融、企業
  管理、法律、證券或期貨等任一專長之社會公正人士,該等人士應具有
  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大專院校任教之學者,並擔任副教授以上職務者。
  二、曾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副總經理
      以上職務者。
  三、曾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總經理以
      上職務者。
  四、於國內聯合事務所執業五年以上之會計師或律師。
  五、具有事實足資證明其對期貨、證券、金融市場動態等事項有特別研
      究之專業人士。

  委員任期為一年。但經董事會同意變更,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者,不在
  此限。
  委員得連任二次,各代表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委員人數
  之二分之一。但本公司代表不在此限。
  委員出缺時,由原選之候補人員遞補,如原選無候補人員或候補人員不
  足時,再另行補選,其遴選方式依第三條規定辦理。補缺委員之遞補,
  不得違反前項規定,其任期為前任委員賸餘任期。
  委員任期屆滿時,應履行其職務至新任委員到任止。

  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之。
  召集人任期與委員任期同,不得連任。

  委員會每月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之。但必要時召集人得隨時召集。
  召集人及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職務,其指定
  並應書面為之。

  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使
  之。

  委員會之決議,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十五日內
  ,將議事錄分送各委員及董事會。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
  所、主席姓名及出席委員姓名,並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

  委員執行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第四目及其他與其有利
  害關係之決議者,應予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委員執行業務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及超然獨立之精神。除依法令所為
  之查詢外,不得對外洩漏因執行業務過程中所知悉之內容。

  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即提報董事會解除其職務
  :
  一、未能持續符合第三條之一之資格或違反第九條或第十條之規定者。
  二、對於委員會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不當利益者。
  三、其他事實足認有不適任之情事者。

  本組織細則經董事會核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其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