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境外基金業者及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業者對外
  發布訊息之負責人與從業人員,除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一款、
  境外基金經理人及境外基金機構投資研究人員外,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之一,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取得證券投資
      分析人員資格者。
  二、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擔任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者。
  三、經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
      合格者。
  四、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
      已取得原證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