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境外基金業者及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業者對外
發布訊息之負責人與從業人員,除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一款、
境外基金經理人及境外基金機構投資研究人員外,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之一,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取得證券投資
分析人員資格者。
二、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擔任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者。
三、經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
合格者。
四、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
已取得原證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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