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商不得接受其開戶,已開戶者應註銷其開
戶:
一、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
二、非經中華民國或外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團體。
三、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四、受監護宣告未經撤銷者。
五、受輔助宣告未經輔助人同意或法院許可。
六、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者。
七、曾因證券交易違背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
八、曾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
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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