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期貨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宣傳資料與廣告物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02日

條文關聯

  期貨顧問事業從事業務廣告及製發宣傳文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為不實陳述、強行推銷或宣稱期貨交易適合所有人士。
  二、不得隱匿重要事實,或有其他誇大、偏頗之情事,致有誤導或欺罔
      公眾之虞。
  三、不得僅強調獲利,但未同時說明相對之風險。
  四、使用圖表、公式、電腦軟體或其他期貨技術分析工具為宣傳時,應
      顯著說明其功能限制。
  五、應明列公司所登記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
      員會(以下簡稱證期會)核准之期貨顧問事業許可證照字號。
  六、應以公司名義為之,不得僅以業務人員或內部研究單位等非公司名
      義為之。
  七、所列業務人員以向本會登記者為限,並應揭示本名不得以化名為之
      。
  八、有聲媒體廣告應以語音或文字聲明「本公司經證期會核准之期貨顧
      問事業許可證照字號為○○年期顧○字第○○○號」。
  九、不得以主力外圍、集團炒作、內線消息、其他不正當或違反法令之
      內容,作為招攬之訴求。
  十、不得鼓勵或誘使他人拒絕履行期貨交易之結算交割義務、為違法之
      抗爭或其他擾亂交易市場秩序之行為。
  十一、不得推介或勸誘不特定人,於特定價位交易特定期貨交易商品。
  十二、不得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擷取報章雜誌之報導
        、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
        或表示。
  十三、不得僅揭示對公司本身有利之事項或有其他過度宣傳之內容。
  十四、不得對同業為攻訐。
  十五、不得藉證期會核准經營某項業務,作為證實該申請事項或保證績
        效之宣傳。
  十六、不得有利益衝突、散佈不實資料、意圖影響交易市場行情、虛偽
        、欺罔、謾罵、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足使人誤信之行為。
  十七、不得僅以特例或單筆交易資料,作為公開招攬業務之宣傳資料及
        廣告。
  十八、不得製作以樂透或類似易致交易人誤解期貨交易與賭博雷同之宣
        傳資料及廣告內容。
  十九、不得為其他經證期會禁止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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