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交割前作業:
  (一)交易對象之評估
        期貨信託事業承辦人員應依據財務分析、信用評等、服務品質、
        資訊提供、交易保密能力、公司形象及是否曾受處分等,評核擬
        交易之對象,並經權責主管簽核。
  (二)通知保管機構擬交易之對象
        期貨信託事業應將已核准之交易對象於交易前通知保管機構,俟
        保管機構於一週內完成相關交易對象基本資料建檔工作並回報期
        貨信託事業後,期貨信託事業始得進行交易。
  (三)有權人員簽章樣式之留存:
        為確保指示作業之安全性,期貨信託事業應取得保管機構有權人
        員簽章樣本或(及)交換密碼,憑以確認保管銀行回報之有效性
        。
  (四)交割指示函內容
        1.交割指示函應列示基金名稱、表單編號、製表日期、交易對象
          、投資種類、交易標的名稱、承作日、到期日、交易利率、票
          面金額、交易款項、付息方式、保證機構、發行單位、交易方
          式、到期金額、簽核者等項,且應符合相關法令與期貨信託契
          約之規定。
        2.交割指示函應經期貨信託事業連續編號,依序歸檔,並依商業
          會計法之規定,至少保存五年。
  (五)交割指示函之簽核
        1.交割指示函簽核流程:
          製作者:期貨信託事業製作交割指示函之經辦部門人員應依據
          交易對象之回報及內部交易紀錄製作交割指示函,並簽章於製
          表者欄位。
          覆核者:期貨信託事業覆核交割指示函之經辦部門人員應依據
          交易對象提供之成交單及內部交易紀錄核對交割指示函內容之
          正確性,核對無誤後簽章於覆核者欄位。
          授權簽核者:由期貨信託事業指定有權人員二人簽章。
        2.交割指示函之製作與覆核者須由不同人員執行;另授權簽核者
          須分屬不同部門,且製表者不得與授權簽核者為同一人。
  (六)交割指示函之傳送方式
        期貨信託事業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為單獨有效之指示;
     (A)書面指示:應經期貨信託事業有權人員簽章。
     (B)傳真指示: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與保管機構事先書面約定顯由期
          貨信託事業發出,並經期貨信託事業有權人員簽章。
     (C)電子傳輸:核符合雙方交換之密碼,惟對(B)、(C)項未經
          事先書面約定或交換密碼時,應事後補發書面指示正本。
  (七)交割指示作業之合理時間
        期貨信託基金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時,交割指示作業之合理到達時
        間依交易日(T)區分為:
        1.第T日交割者:T 日下午一時前。
        2.第T+1日交割者:T+1 日保管機構營業時間開始以前。
        3.第T+2日(含)以上交割者:T+1日保管機構營業時間截止前。
        4.依雙方協議時間辦理。
        交割指示如未於前述期間內送達者,保管機構得拒絕辦理交割,
        惟倘拒絕依交易指示內容辦理交割,保管機構應於交割指示到達
        之時起一小時內通知期貨信託事業。
  (八)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收支及出入金作業
        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期貨時,與期貨經紀商所約定出入金之期貨信
        託基金存款帳戶應增列於開戶文件,並遵守下列原則:
     (A)入金
          1.以匯款或聯行代收付方式將資金匯存入期貨經紀商指定之保
            證金專戶(虛擬帳戶或實體帳戶),應於匯款單或存款憑條
            (無摺存入)填寫期貨信託基金名稱,另匯存入實體帳號者
            ,須於附言欄(或摘要欄)加填寫其交易帳號。
          2.利用自動化設備(自動櫃員機、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等工具
            )將其存款帳戶內之資金轉帳存入期貨經紀商指示之保證金
            專戶(虛擬帳戶或實體帳戶)前,應與期貨經紀商書面約定
            轉帳之期貨信託基金存款帳戶。
          3.應禁止期貨信託基金利用自動化設備將現金存入期貨經紀商
            開立於金融機構之保證金專戶。
     (B)出金
          1.出金所指定之帳號,必需是開戶時與期貨經紀商所約定出入
            金之期貨信託基金存款帳戶。
          2.辦理保證金提領之金額不得高於帳戶內可運用保證金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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