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經奉主管機關核准公開發行且成立之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
易基金,其淨資產價值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者,發行人得填具指數股票型
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櫃檯買賣申請書如附件,並檢具相
關文件,向本中心申請所募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
受益憑證櫃檯買賣。
前項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發行人,除其擬發行基金所連結之指數為本中心自
行編製或與指數編製機構合作編製之指數外,應於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
基金之募集前,填具指數資格同意函申請書,向本中心申請同意函,該申
請同意函之注意事項由本中心訂定之。
第一項申請書件齊全並符合上櫃條件者,本中心得與發行人簽訂受益憑證
櫃檯買賣契約及公告其上櫃,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以其已櫃檯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加掛其他幣
別之受益憑證櫃檯買賣者,該加掛其他幣別之受益憑證最低數量達一個申
贖單位以上且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填具指數股票型基金加掛其他幣別之受
益憑證櫃檯買賣申請書如附件,並檢具相關文件,向本中心申請櫃檯買賣
。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其所發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與加掛其他幣別之受
益憑證一併申請櫃檯買賣者,該指數股票型基金與加掛其他幣別之受益憑
證應分別符合第一項及準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申請加掛其他幣別之受益憑證櫃檯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以標的
指數成分證券全部為國外股票或國外債券之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為限。
〔立法理由〕 一、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新增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相關規範
及本中心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增訂主動式
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為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爰修正第一項,增訂
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申請櫃檯買賣之相關規定及主動式交
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櫃檯買賣申請書。
二、考量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對於其投資組合係主動式管理,並未追蹤
、模擬或複製指數,爰修正第二項,排除其發行人應向本中心申請指
數資格同意之規定。
三、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增訂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指數成分證券
得同時包括股票及債券,並考量加掛其他幣別之受益憑證僅限標的指
數成分證券全部為國外股票或國外債券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爰修正第
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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