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信託業共同信託基金審查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信託業申請共同信託基金之變更,應檢具下列書件各乙式二份,函送本會
審查:
一、變更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之一)。
二、變更審查表(格式如附件二之二)。
三、變更理由。
四、募集發行計畫變更對照表(募集發行計畫有變更者始須提供)。
五、契約及其變更及與本會制定之契約範本對照表(契約有變更者始須提
    供)。
六、受益人會議決議通過之議事錄或信託監察人會議過半數同意之議事錄
    (如有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之情事,應檢附受益人會議
    決議通過之議事錄)。
七、法律意見書(格式如附件二之三);如本會認為申請案件性質上有必
    要者,得要求提出申請之信託業者另請會計師出具審查意見書。
八、專家無利害關係及未受懲戒聲明書(格式如附件一之七)。
九、最近一年內專家曾審查之其他共同信託基金或集合管理帳戶案件名稱
    表(專家曾審查者始須提供)。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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