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條文關聯

會計師及其所屬會計師事務所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經高階管理階層核定之政策、控制及程序,俾管理及降低已知洗錢及
    資恐風險,包括由國家或其本身所辨識之風險。
二、監控相關控制程序之執行,必要時予以強化。
三、採取強化措施以管理及降低已知之較高風險。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