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零股交易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零股交易買賣申報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及盤後下午一時四
十分至二時三十分;其買賣申報限各該交易時段內有效。
零股交易買賣申報應以限價為之,且限當日有效;變更買賣申報時,除減
少申報數量外,應先撤銷原買賣申報,再重新申報。
零股交易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買賣申報時段,本中心即時揭示試算
成交價格與數量、試算未成交之最高五檔買進及最低五檔賣出之申報價格
與數量;另交易時間內即時揭示成交價格與數量、未成交之最高五檔買進
及最低五檔賣出之申報價格與數量。
零股交易盤後買賣申報時段,本中心於申報截止前五分鐘之時段內,即時
揭示經試算成交價格後之未成交最高買進及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撮合後揭
示成交價格與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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