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零股交易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 3005558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自113年12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 13年3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303336631號函)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3年10月21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3)臺財證(三)字第 42462 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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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3年12月28日財政部臺財證(三)字第53935號函核定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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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4年9月8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三)字第 47427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10條、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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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9年11月13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三)字第 85324-1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89年11月2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89)證櫃交字第4462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並自90年 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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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1年6月3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0910 0127988號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1年 6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91)證櫃交字第2192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並自90年7 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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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 4030213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6條、第10條、第11條、第15條條文 ;刪除第 5條、第9條條文;並自94年12月19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4年10 月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 0940144370號函准予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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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6 000776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刪除第7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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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 8003150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8年12 月2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8006608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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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9 00525091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12條,自109年10月26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 9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90131464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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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證櫃交字第 111005739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自111年9月26日起實施(中華民國 111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10337259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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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 1006440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自111年12月19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 11年8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10143466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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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 3005558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自113年12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 13年3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303336631號函)

法規異動

修正

零股交易自上午九時十分起,每五秒鐘以集合交易方式撮合成交,但依本
中心章則規定採分盤方式交易之有價證券,其零股交易依原間隔時間撮合
成交。
零股交易之撮合依價格優先及時間優先原則成交,買賣申報之優先順序依
下列原則決定:
一、價格優先原則: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
    先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之申報,依時間優先原則決定優先順序。
二、時間優先原則:第一次撮合前輸入之申報,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
    優先順序;第一次撮合後輸入之申報,依輸入時序決定優先順序。
盤後零股交易於申報時間截止後,即以集合交易撮合成交;買賣申報之成
交優先順序依價格優先原則,同價位之申報,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
先順序。
〔立法理由〕
為提高盤中零股交易效率,撮合間隔時間由原先1分鐘縮短至5秒鐘,爰配
合修正零股交易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