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上櫃公司辦理前條第一款之內部人事前申報公告作業時,應要求該
內部人於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公告之日,檢附承銷之報紙公告作為預定
轉讓持股申報書之附件,並確認其於股票上櫃日前完成持股轉讓。
第一上櫃及外國興櫃公司辦理前條第二款之內部人事前申報公告作業時
,應確認其內部人持股係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轉讓持股者,依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
量比例之規定,於向本中心申報之日起三日後為之。但每一交易日
轉讓股數未超過一萬股者,免予申報。
二、洽特定人轉讓持股者,於向本中心申報之日起三日內向特定人為之
。
受讓人在一年內欲轉讓其股票,仍須依本項所列方式之一為之。
內部人依前二項規定轉讓持股者,第一上櫃及外國興櫃公司應依其出具
之預定轉讓持股申報書(申報書格式如附表一至五)所載申報日期,於
當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前(臺灣時間),在指定之網站
輸入該內部人持股轉讓資訊,並提醒內部人依申報書說明事項將申報書
傳真至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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