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發行人發行下列之有價證券,得向本中心申請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但
發行人發行第四款之有價證券,不得申請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資格認可:
一、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六條、第七條或第
    十五條規定,申請櫃檯買賣之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二、依本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申請櫃檯
    買賣之新臺幣計價外國債券。
三、依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申請櫃檯買賣之有
    價證券。
四、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七條之一規定,申
    請櫃檯買賣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五、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四條規定,主管
    機關轉知本中心公告為櫃檯買賣之政府債券。
〔立法理由〕
為擴大永續發展債券種類,爰修正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將含股權性
質之債券納入可申請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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