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考核區分如下:
一、平時考核:由各級主管人員,就所屬人員平時之工作、操行、學識及
    才能,嚴加考核,詳予記錄,就其優劣事蹟予以適當之獎懲,並作為
    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之依據。
二、年度考核:指於每年年終考核存保公司人員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
    間成績。
三、另予考核:指存保公司人員於同一考核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
    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侍奉本人或配偶之直
    系血親尊親屬辦理留職停薪,同一考核年度內任職合計達六個月者,
    於年終辦理之考核。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
    辦理。
四、專案考核:指存保公司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核。
公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或政務人員轉任存保公司繼續任職,且年資未中
斷者,其轉任當年度未辦理考績(核)之年資,得合併計算辦理年度考核
或另予考核。存保公司應向轉任人員原任職機關(構)調取平時考核紀錄
及有關資料合併評定成績。
〔立法理由〕
一、參照財政部所屬事業考核辦法第四條訂定。
二、考核種類區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另予考核及專案考核。
三、配合或響應國家政策,為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或
    為奉養本人或配偶老邁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而辦理侍親留職停薪者,其
    考核年資之中斷,與其他人員考核年度內受停職處分後復職等情形不
    同,爰訂定上開人員之另予考核得不以連續任職為必要。
四、為促進人才交流,爰在不重複考核及領取獎金原則下,公務人員、公
    營事業人員或政務人員轉任存保公司繼續任職者,其轉任當年度未辦
    理考績(核)之年資得併計年資辦理考核,但如係退休、資遣或辭職
    等退離事由,於退離當日再任,不符合「繼續任職」要件,其再任前
    的年資不能合併計算辦理年度(另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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