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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電臺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國家通訊 傳播委員會繳納規費。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載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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