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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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電臺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15日

制定依據

1. 電信法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依本法受理申請特許、許可、審查、認證、審驗、登記及核發證照作業
  ,應向申請者收取特許費、許可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登記費
  及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因第四十三條新增第三項「電信工程業應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規定
      ,爰配合修正第七十條增加登記及登記費之相關規定。
  二、為配合主管機關改變,本條後段酌為文字修正。
2. 廣播電視法 中華民國095年06月14日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許可、審查、核發、換發、補發證照,應
  向申請者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