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受理申請特許、許可、審查、認證、審驗、登記及核發證照作業 ,應向申請者收取特許費、許可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登記費 及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因第四十三條新增第三項「電信工程業應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規定 ,爰配合修正第七十條增加登記及登記費之相關規定。 二、為配合主管機關改變,本條後段酌為文字修正。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許可、審查、核發、換發、補發證照,應 向申請者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