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系統經營者之評鑑報告書辦理實地查核。
前項實地查核,應通知系統經營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辦
理。
〔立法理由〕 一、為提升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評鑑審查作業行政效率,並保持業務執行
之實際需求彈性,爰修正本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辦
理實地查核。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實地查核時應通知系統經營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會同辦理。
三、有關實地查核作業將另行訂定執行要點,就相關查核之對象、時點、
項目及程序等事項明確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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