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系統經營者之評鑑報告書辦理實地查核。
前項實地查核,應通知系統經營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辦
理。
〔立法理由〕
一、為提升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評鑑審查作業行政效率,並保持業務執行
    之實際需求彈性,爰修正本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辦
    理實地查核。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實地查核時應通知系統經營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會同辦理。
三、有關實地查核作業將另行訂定執行要點,就相關查核之對象、時點、
    項目及程序等事項明確予以規範。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