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 10941038810號 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立法總說明

「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有線廣播
電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訂定有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
經營者)營運計畫評鑑制度所應審查之項目及審查流程。為簡化作業流程
並提升行政效率,爰擬具本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系統經營者之評鑑報告書辦理實地查核。
前項實地查核,應通知系統經營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辦
理。
〔立法理由〕
一、為提升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評鑑審查作業行政效率,並保持業務執行
    之實際需求彈性,爰修正本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辦
    理實地查核。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實地查核時應通知系統經營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會同辦理。
三、有關實地查核作業將另行訂定執行要點,就相關查核之對象、時點、
    項目及程序等事項明確予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