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有線廣播 電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訂定有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 經營者)營運計畫評鑑制度所應審查之項目及審查流程。為簡化作業流程 並提升行政效率,爰擬具本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系統經營者之評鑑報告書辦理實地查核。 前項實地查核,應通知系統經營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辦 理。
一、為提升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評鑑審查作業行政效率,並保持業務執行 之實際需求彈性,爰修正本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辦 理實地查核。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實地查核時應通知系統經營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會同辦理。 三、有關實地查核作業將另行訂定執行要點,就相關查核之對象、時點、 項目及程序等事項明確予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