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於本會通知之期限內,向本會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
施情形。
〔立法理由〕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及財
團法人應向本會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爰明定本條。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