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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於本會通知之期限內,向本會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 施情形。
〔立法理由〕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及財 團法人應向本會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爰明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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