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 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組織基準法第七條第五款定明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 額,至其權責則移列處務規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