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考選部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所有條文

考試院為辦理全國公務人員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選行政事宜,特設考
選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理由〕
一、本條係依原條文修正。
二、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考試院組織法原第六條及中
    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組織基準法)第七條第二款及第三
    款規定,明定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本部對於承辦考選行政事務之機關有指示監督之權。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考選政策、制度、法規之資料蒐集、規劃、擬訂、研究發展及公務人
    才招募。
二、公務人員考試之典試、試務及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典試、試務及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
四、國家考試試題之編製、管理、分析及測驗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國家考試數位發展及資通安全防護之規劃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考選行政事宜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
〔立法理由〕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四條至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合併修正本部之權限
    職掌。
二、因應近年來國家考試總報考人數大幅減少之趨勢,本部改變過往被動
    等待國人報考之立場,以主動招才、積極攬才為目標,加強人才招募
    與大學端合作培育公務人才之各項事務,包括辦理預備文官團、結合
    考試委員辦理大專校院國家考試宣講團、加強技專校院人才參加公務
    人員考試座談會、國家考試與大學教育座談會、大專校院協助公務人
    力招募研習會等。有鑑於各項擴大攬才計畫之規劃與執行,皆需投入
    大量人力物力,並進行長期縝密之成效追蹤及分析,實應列為本部重
    要且常態辦理之核心職掌,爰於第一款後段增列「公務人才招募」為
    本部掌理事項。
三、各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參照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另於本部處
    務規程定之。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
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組織基準法第七條第五款定明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
    額,至其權責則移列處務規程規範。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修正第一項,並刪除原條文第二項。
二、參照組織基準法第七條第七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定明幕僚長之
    職稱、官職等。另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第
    六條第一項規定,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等,以編制表定之,爰刪
    除原條文第一項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規定;又本部已無原條文第二項
    所指之現職雇員,為符實際,爰一併刪除相關規定。

本部為強化國家考試測驗評量研究功能,提升測驗技術及試題品質,得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具測驗評量專長之專業研究人員三人至七
人。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進用專業人才,以強化國家考試測驗評量研究功能之業務需求,爰
    增訂得聘用具測驗評量專長之專業研究人員及其員額規定。另參照行
    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第一點規定,除機關組織法規
    另有規定者外,其員額以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
    本條新增員額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修
    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
    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配合擬訂編制表及檢討處務規程等作業時程,以收總體綜效,是以
    將本條修正為「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俾適時依實務運作
    進程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