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09日

條文關聯

  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
  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
  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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